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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务分局2008年2月税法公告

[来源] 2008-02-27 15:04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无锡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税法公告内容

  2008年2月19日

  1、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近期,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系统检测时发现,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软件存在时钟校验错误,导致纳税人在2008年2月29日当天无法正常进入开票系统。针对这一问题,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一机多票系统软件进行了完善,制作了升级光盘,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对软件升级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大厅明显位置张贴告示,说明软件升级原因、升级软件获取方式和升级注意事项等。

  二、在2008年2月份申报期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报税时应将升级光盘发放给纳税人,并提醒纳税人及时升级;对于主机共享企业,不发升级光盘,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人员上门升级。

  三、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时限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及时予以督促和检查:

  (一)2008年1月31日前,必须将升级光盘送达每个办税服务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

  (二)在2008年2月份申报期内,各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必须在每个办税服务大厅设立服务咨询台,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升级工作的宣传和解释。

  (三)2008年2月18日至28日,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必须对每一户自行升级企业进行电话回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四)升级期间,各地服务单位的服务电话必须保持通畅,对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应于当日解决。

  (五)对于自愿上网下载升级软件的纳税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必须详细告知纳税人有关升级事项,提供网络地址,协助纳税人升级。

  四、此次升级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同时协助当地服务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2、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3、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近接部分地区来函,询问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的同类产品能否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简称1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 “117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4、严格核定征收管理,结合汇缴认真做好征收方式调整工作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汇算清缴,对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梳理,并要为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转为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鉴定为核定征收,并按照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规定,做好2008年核定征收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工作,调整鉴定工作在3月底结束,以确保企业一季度申报。因此对确需核定征收的企业请在3月1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对不提出申靖的企业一律调整为查账征收。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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