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通知
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采用江苏版预缴申报表问题
根据市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二季度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8]5号),二季度起,网上申报系统将采用江苏版的预缴申报表(见附件)。考虑到这份预缴申报表仍有修改可能,所以纸质申报表暂不变,仍采用一季度的预缴申报表(补充行次请手工添加)。
二、关于预缴申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
二季度启用的江苏版预缴申报表,恢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项目的申报,企业可以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下载到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三、关于预缴申报“减免税”项目申报控问题
从二季度开始,网上申报系统对查账征收企业(即填报A类申报表的企业)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行次实施监控,即除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减免税企业可以按规定申报减免税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申报减免税。
减免税企业包括:外资过渡期优惠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财税[2008]01号文件规定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问题
对2008年1月1日后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和有关认定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五、关于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企业减免税审批问题
凡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列举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下岗职工再就业等2007年前已享受过减免税的企业,审批时因考虑新税法政策变化,减免税执行期限至2007年底。根据财税[2008]001号文件精神,上述企业减免税政策仍延续执行。为此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这部分企业仍可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剩余年限的减免税。具体减免税审批手续,待省局明确审批权限后再给予办理。
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问题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通知》(所便函[2008]03号)精神,凡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减免税。
七、关于外资企业过渡期优惠减免税问题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汇缴已经核定享受定期减免税和减率优惠的,2008年符合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条件的外资企业,根据原核定优惠、过渡期优惠政策和外资企业税收优惠台帐确定2008年减免税幅度,在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设立但到2007年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的外资企业,企业需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符合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条件的,2008年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八、关于农业类企业减免问题
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所得额政策。江苏版预缴申报表在利润总额后增加了5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九、关于总分支机构申报问题
1、对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应与省内分支机构合并,作为一个省内二级分支机构参与省外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分配。其按规定计算省内分支机构应分摊税款的申报,如网上无法申报,企业可在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部分税款进行柜面开票。总机构汇总部分的税款仍通过企业自行网络申报。
2、对2008年1月1日前登记、总机构在省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即A类附表复印件后进行申报。企业不能收到总机构分配表,经企业书面确认暂不汇总到总机构纳税的,暂作为独立纳税人就本单位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应按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对已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但不需申报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和总机构在省内的分支机构需进行零申报。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内、外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相关已纳税的预售收入预计利润可在当期申报的利润总额前扣除。
2008年起,我市(含江阴、宜兴)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统一为15%。
2、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299号)文件,将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的计算调整为“预售收入*预计利润率”(原为“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为此从2008年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只能扣除期间费用,对按照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预售当期不得扣除,待预售结转销售时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配比扣除。已在以前年度预售时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结转销售时不得重复扣除。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