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办税指南
(二OO八年六月)
一、消费税
(一)《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8】第045号
从2008年1月1日起,《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成品油”税目下设的“石脑油”子目,对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按“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境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一)石脑油生产企业自产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二)石脑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销货方)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购货方)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征石脑油消费税。销货方将自产石脑油直接销售给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证明单》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印制。《证明单》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江苏省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省辖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各省辖市内号码不得重复。《证明单》一式五联,只限于购货方在向销货方购货时使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免税联,作为销货方申报免税的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备查资料;第五联为存根联,作为购货方备查资料。
购货方首次申请领用《证明单》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到企业所在地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并建立《证明单》台帐。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等,应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对《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后,留存备查联、免税联,将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退还购货方。
购货方在购货后2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核销联、存根联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购货方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分别记录凭《证明单》购入、自产、进口及其他渠道购入的石脑油数量,及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用于对外销售的、用于其他方面的石脑油数量。对未按要求建立、使用台帐的,取消其《证明单》使用资格。
(二)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7月1日起启用。
二、增值税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纳税人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二)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第230号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核定,原则上以纳税人的申请数量为准,满足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核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一次性发售给纳税人。
三、为方便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用完后需临时增加购票的,可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必要的理由或销售合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月供票限量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可直接由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人员发售给纳税人。
四、纳税人连续三个月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调增月供票限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予以调整;纳税人连续三个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月供票限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前三个月实际平均使用量调整月供票限量。
五、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发售和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的增购发票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日常操作几个注意事项
1、关于购货方取得的抵扣发票销货方误作废的处理方法:
如果购货方在专用发票认证的当天发现销货方将此发票误作废了,购货方必须在认证当天到主管税务机关删除认证信息,待认证信息删除后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
如果购货方在专用发票认证后(非认证当天)发现销货方将此发票误作废了,在认证信息无法删除情况下,购货方凭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保留好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然后将误作废的专用发票原件退还给销货方;次月购货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转出”。
2、关于开具免税销售收入有关事项提醒:
凡企业当月有免税销售收入的,必须在发票开具当月到30号窗口办理“减免税认定审批”,否则,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收入将无法申报。减免税认定审批有效期为当月。
开具免税销售收入使用普通发票,税率必须为零,否则,按规定全额交税。
3、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在办妥税务登记变更后,应立即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变更发行。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作者:第五税务分局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