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办税指南
(二OO八年五月)
一、关于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一)2008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0日
二、出口退税事宜提醒
关于实行网上反馈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办法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疑点处理效率,明确税企双方责任,我局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份起,对全市(含高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网上反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未通过疑点明细表》(简称以下“疑点表”)的办法,不再要求企业上门领取纸质疑点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
(一)网上及时下载当期退税审核疑点
企业应在每月25日左右及时登陆“江苏无锡国税网站”(网址:www.jswx-n-tax.gov.cn),进入“进出口处”专栏——“数据发布”,点击最新的《200*年*月份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查询》,输入本企业的海关代码后再点击“疑点列表”,即可查询到本企业当期的退税审核疑点;随后企业可选择疑点列表上方的“数据打印”,使用A4纸打印出本企业的疑点表。
(二)疑点自行核查及举证
1、根据市局进出口处《关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当期退税审核疑点由国税局在网上反馈后,企业应及时核查相关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进行核实。
2、疑点举证及处理的期限:每月25日——次月5日。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审核疑点情况,逐条自行核查、举证,其中:对原申报有差错的,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可通过网上下载)并附送相关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主管退税机关在进行疑点核实后,将原件返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对申报正确的,则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举证材料。
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窗口进行疑点处理:
(1)当期下载的纸质疑点表;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3)相关退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其他举证材料。
4、根据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不按照退税管理部门要求对其实际业务进行自查、举证的,以及不实举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退税机关才进行受理并按规定调整疑点。
二、税务机关
(一)申报受理及人工审核岗位:从2008年5月份起,申报受理及人工审核岗位人员在对每户企业进行申报受理时,按规定经逻辑审核、人工审核、出具回执后,应当即返还企业当期的退税原始凭证。
(二)疑点核实岗位:疑点核实岗位人员应按要求核实企业的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及企业提供疑点自查、举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疑点核查情况反馈表》,连同与企业报送的疑点表、《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相关退税原始凭证复印件、其他举证材料等各一份,一并提交疑点处理岗位。
(三)计算机审核岗位:从2008年5月份起,计算机审核岗位人员在退税审核时不需再打印纸质疑点表,但审核人员在逐户进行审核时,应逐户浏览企业的疑点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处理。
(四)市局进出口处:市局进出口处从2008年5月份起,在当期退税审核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一般为每月23–25日)内,将全市(含高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生产企业当期退税审核疑点表电子文档整理后交综合科网站维护人员,挂至“江苏无锡国税网站”,供企业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对出口企业不及时、认真核实疑点,或举证不清、不实等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苏国税函〔2008〕13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对证明材料进行案头审核。
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见附件1-1)
2、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3、企业职工名册(见附件2)
二、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
三、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本年度《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见附件1-2)、《资产负债表》和《企业职工名册》等证明材料,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在企业总量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涉及面广,各级国税机关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通过国税网站、12366、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确保企业的税法知情权;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如实填写小型微利企业的三项认定指标,防止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人为调节;三是妥善安排好一季度预缴工作,对申请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抓紧认定,对一季度预缴申报前尚未申请的,应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季度预缴申报后可以继续申请。对申请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多缴的所得税可以在下一季度抵减。
附件:
1-1、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1-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2、企业职工名册
附件1-1:
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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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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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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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工业□ 非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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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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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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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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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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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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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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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从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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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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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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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末 |
6月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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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末 |
8月末 |
9月末 |
10月末 |
11月末 |
12月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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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1月末+2月末+3月末+…+12月末)从业人数/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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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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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注: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2、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预减免的企业,填报此表。
3、本表一式2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附件1-2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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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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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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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工业□ 非工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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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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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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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资产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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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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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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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年初+年末)/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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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从业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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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末 |
2月末 |
3月末 |
4月末 |
5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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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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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末 |
10月末 |
11月末 |
12月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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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1月末+2月末+3月末+…+12月末)从业人数/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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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本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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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公章) | ||||||||
注:1、小型微利企业须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三项指标,并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2、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年度申报时填写此表。
3、本表可作为下一年度小型微利企业预认定表。
4、本表一式2份,一份主管国税机关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