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办税指南
(二OO八年四月)
一、关于2008 5月份、6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的通知
(一)2008年5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4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4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20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2日。
(二)2008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8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0日
二、出口退税事宜提醒
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从2008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将出口企业已报关、即将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数据,通过外网发布预警提醒(现已在外网发布200801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税数据)。
请出口企业登录外网查询。(无锡国税网站-进出口处-数据发布-预警提醒)
2、特别提醒:请出口企业对2007年出口尚未审核通过的退税申报疑点,及时与出口退税管理岗联系处理。
三、2008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事宜提醒
《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新税法实施后首次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预缴申报表种类及适用对象:
2008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简称A类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简称B类表)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简称A类附表)。
2008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适用对象为:A类表适用查账征收纳税人(含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B类表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含以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A类附表适用总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纳税人填报。
(二)关于总分机构申报:
1、总机构申报要求:
对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即跨省总机构),应按规定统一汇总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缴入中央国库),50%的税额由总机构填报A类附表在所属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申报计算)。
总机构在填报A类附表时,对省内所有分支机构(包括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且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部门)的三项指标进行分别汇总,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与省外各分支机构共同计算分配比例及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对经计算确定的省内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省外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税额由总机构通知到各分支机构。
对仅在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省内总机构),总机构应按规定统一汇总计算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分支机构不再分摊税额就地预缴。
2、分支机构申报要求:
对2008年1月1日前登记、总机构在省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即A类附表后进行申报,同时将总机构提供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报主管税务机关。
当年登记的总机构在省外的分支机构,当年不需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问题
根据市局通知,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自2008年一季度所得税申报时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条件均按2007年度实绩确定,其中:“从业人数”按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对上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时间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月份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末的资产总额计算。
2、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要求: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中,网上申报的企业请直接在网上下载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管理科,代理申报企业到事务所领取表格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管理科。
3、小型微利企业的申报填报:适用A类表(查账征收)的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在“减免所得税额”栏内填入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仍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纳税信用评价、监督机制,逐步建立诚信守法、合作和谐的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的通知,纳税人开业并连续经营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且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人均可参加本次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分为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等级需经纳税人申请,由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评定并分别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B、C、D级纳税信用等级由县(市)区国、地税局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至4月25日止,各管理科负责受理A级纳税人申请资料,4月26日到4月28日交综合业务科初步审核后报国税分局、市国税局审批。
(一)A级纳税人申请标准
1、开业并连续经营两个纳税年度(含)以上,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各类纳税人;
2、纳税人提出申请,且《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纳税人自评得分在95分(含)以上;
3、评定期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
4、评定期前两年无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5、评定期内无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
6、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7、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完整、准确核算代扣代缴税款;
8、“经税务稽查、纳税评估或者税收审计,在评定期内无问题的”。
(二)A级纳税人申请资料
1、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2、《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一式二份);
3、评定期稽查、纳税评估结论文书,或者A级纳税信用等级申报鉴证报告”。
4、A级纳税信用等级验审表
5、各级政府、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颁发或者授予的相关社会信誉(用)方面的证书复印件;
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事项,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负责受理;以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种为主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受理。为方便纳税人申请A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我们已在国税、地税的网站上提供了有关申请表式的下载服务,并在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供纸质表式的发放服务。请从税务机关网站上下载或在管理科登记后向综合业务科领取。联系电话(0510)82826819
(无锡国税网站为:http://www.jswx-n-tax.gov.cn;无锡地税网站为:http://www.wuxitax,gov.cn。)。
五、关于超期未缴销发票问题的意见
根据省局决策监控系统内关于超期未缴销发票的监控信息,结合分局的实际情况,对超期未缴销发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是在原一分局(2007年10月28日前)领购的发票(包括电脑清单和手工清单),不论是否用完一律缴销。
二、2007年10月28日后领购的发票原则上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个月,普通发票六个月的期限使用,超过期限按要求缴销。
三、每个月开票量确实比较小且每月只领购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经营正常,按时申报的前提下,经企业申请,可根据企业每个月的实际用量适当延长使用期限,具体企业名单由一科提供给各管理科,经管理科核实签署意见后方可延长使用期。每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20份但每月实际用量较小的企业,按照3个月的平均使用量计算进行减量处理。
四、三个(含)月以上零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必须按照三个月缴销期限进行缴销。
五、经管理科通知后,未按期缴销发票的企业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2008年全国税收调查工作
全国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已成为财税机关税政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为了提高税收调查的数据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市局将采取“层级负责”工作制度,对税收调查的数据逐级审核、逐级把关、逐级负责。
一是把好数据 “入口关”。确保纳税人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填报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要与税收征管系统中已有的调查数据进行比对,原则上必须与征管系统中数据保持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必须填写说明。
二是把好数据“审核关”。基层数据汇总单位要充分利用调查软件审核公式或编制分析表等对汇总数据进行逻辑性、合理性审核,对调查企业进行逐户逐条审核过关,确保上报市局数据的完整、正确、真实,将数据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单位,防止错误数据层层上报。
二、工作具体实施步骤:从现在起到五月二十日,分步完成宣传动员、培训辅导、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作者:第五税务分局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