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2008年5月税务公告
一、2008年6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6月13日;
二、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就地预缴注意事项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时根据总机构的分配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将分配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分局3号窗。
三、关于出售固定资产及来料加工备案增值税优惠备案规定的再次提醒
纳税人当月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机动车等,以及发生来料加工业务的,凡是符合减免增值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销售发生当月或来料加工业务发生当月到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局备案,次月申报期开始不再受理,当月未备案的不得免税。
四、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事项的提醒
根据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详细内容见相关政策),请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速到分局2号窗口领取表格并于6月28日前上交2号窗,如发现未经认定,擅自减免的单位,将按有规定进行处理。
五、出口退税事宜提醒
1、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从2008年3月份开始,于每月底将出口企业已报关、即将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数据,通过外网发布预警提醒(现已在外网发布200801报关出口、尚未申报退税数据)。
请出口企业登录外网查询。(无锡国税网站-进出口处-数据发布-预警提醒)
2、特别提醒:请出口企业对2007年出口尚未审核通过的退税申报疑点,及时与出口退税管理岗联系处理。
3、出口企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请在申报期内尽早申报,而不要集中在申报期后期申报,以免影响之后的退(免)税审核,拖慢退税进度。
4、关于实行网上反馈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从2008年5月份起,对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网上反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未通过疑点明细表》(简称以下“疑点表”)的办法,不再要求企业上门领取纸质疑点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及时下载当期退税审核疑点
企业应在每月25日左右及时登陆“江苏无锡国税网站”(网址:www.jswx-n-tax.gov.cn),进入“进出口处”专栏——“数据发布”,点击最新的《200*年*月份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查询》,输入本企业的海关代码后再点击“疑点列表”,即可查询到本企业当期的退税审核疑点;随后企业可选择疑点列表上方的“数据打印”,使用A4 纸打印出本企业的疑点表。
(二)疑点自行核查及举证
1、根据市局进出口处《关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当期退税审核疑点由国税局在网上反馈后,企业应及时核查相关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进行核实。
2、疑点举证及处理的期限:每月25日-次月5日。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审核疑点情况,逐条自行核查、举证,其中:对原申报有差错的,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可通过网上下载)并附送相关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主管退税机关在进行疑点核实后,将原件返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对申报正确的,则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举证材料。
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窗口进行疑点处理:
(1)当期下载的纸质疑点表;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3)相关退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其他举证材料。
4、根据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不按照退税管理部门要求对其实际业务进行自查、举证的,以及不实举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退税机关才进行受理并按规定调整疑点。
六、关于发票缴销清理继续提醒
根据国税总局省局文件精神,四分局从3月份起对企业(含个体)领购发票进行清理,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个月尚未使用完毕、购买普通发票5-6个月尚未使用完毕的纳税人,应立即到四分局11、12、14号窗口进行缴销处理,否则将影响正常购票。
相关政策
一、国税函(2008)2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
二、江苏省国税局进出口处2008年(22)号文选登:
一、关于加工贸易出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生产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生产企业能否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问题。
处理意见:对海关加工贸易手册上列名的加工企业,准予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对接受外省市开具给本省企业的免税证明,给予免税。
2、关于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含有不作价料件如何确定计划分配率的问题。
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海关都在进口或出口报关单上注明不作价的金额,各地可以在计算计划分配率时分子、分母同时加上不作价料件金额或同时都剔除不作价金额计算。对此种方式出口的,其外销收入以出口发票的金额为准。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后,对剩余的进口料件或剩余的边角料出口给境外的第三方,海关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非出口退税专用),外管局进行收汇核销,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贸易方式是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是否征税的问题。
处理意见:在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暂实行免税处理。
4、《关于加工贸易手册逾期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进函[2006]19号)下发后,部分地区提出,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核销的依据,提供不了任何单证,导致手册无法核销的问题。
处理意见: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罚后,如果企业确实因无法提供有效单证而提出放弃核销申请的,对未核销手册项下所有的出口货物已计算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通过“进项税额转出”冲回,进成本处理。如果企业既不申请放弃核销又不提供有效核销单证的,则暂停该企业的退税审核,直至企业提供出有效核销单证,完成手册核销,以便于正确计算企业免抵退税。
5、关于电子手册如何核销的问题
苏国税函[2005]324号对此作出过明确:对试点企业第一次的计划分配率按照上一年度的进口总值和出口总值予以确定,企业据此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登记等手续,以后按照海关核销的上一周期的加工贸易电子台账的实际数确定下一周期的计划分配率。但是,对于海关一直没有核销的企业的计划分配率和实际分配率应如何掌握,部分地区提出了疑问。
处理意见:鉴于海关一直没有核销,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准确提供上一年度的实际出口和耗用进口料件的情况,并据此确定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
1、苏国税发[2006]204号文件第四、五条,对企业申请办理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企业持在确认书上确定的项目执行年限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退税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该规定是对申请办理确认书和设备清单作出的时间要求,并没有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和退税申报作出要求,所以在项目执行年限内实际已经到场的设备,只要是在现行的退税申报期限规定要求内申报退税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2、发改委国产设备清单已经出具,但是企业变更供货单位、设备规格,而原设备名称不变的情况下,是否给予退税。
处理意见:只要是设备名称没有改变,而供货厂家、设备型号等略有改变的,可以申报退税。
3、对于如发改委批准的项目为“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类的,但企业实际只有纺织无印染,此类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能否办理退税?
处理意见:属于发改委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并且列入国产设备清单且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办理退税。
三、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管理问题
针对当前视同自产产品申报退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的管理。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对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申报项目逐条注明(在备注栏录入“ST”)。并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无误的基础上方可退税。
四、出口报关单商品代码与企业实际出口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税处理问题
处理意见:一是如海关出口商品归类鉴定部门重新出具企业出口商品归类代码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海关已出具的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商品所适用的商品代码办理退免税;二是如企业提供不了相关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已出口商品所适用的商品代码。如果重新核定的出口商品所适用的商品代码的退税率低于已申报退税率,其差率部分,已办理退税的要补交,未办理退免税的,按低退税率处理。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仍然按报关单上注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
无锡市国税四分局
二00八五月二十一日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