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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三分局2008年3月份涉税公告

[来源] 2008-03-19 11:00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无锡市第三税务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资料

   

  

一、业务提醒

 

●2008年度垃圾费网上申报  

2008年度的垃圾费可以进行网上申报,请各单位尽量在331号之前做好08年度的垃圾费申报、缴纳工作。

  

有关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的注意事项  

1.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的企业在拿到《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后方可进行年度申报;

2.进行工效挂钩、协商工资备案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工资总额进行年度申报;

3.申请减免税的新办三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应在拿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年度申报,第一批228户企业减免税通知单已交由片管员,请相关单位及时领取。

  

08版所得税季度申报表的说明 

08年配合新税法的实施,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也进行了改变,近期系统会添加补丁,新的纸质申报表也将到位。新申报表较以往相比主要有几点变化:  

1、不再按查帐、核定的名称区分申报表,而是向外企所得税申报表靠拢,改用A类和B类,A类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2A类申报表中不再有调增调减项目,同时少了弥补亏损项(市局已向上反映),要到年度申报时再弥补。  

3A类新增了总分机构纳税人填报栏次及附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各分支机构要凭总机构税务机关盖章的分配表填写各季申报表。   

具体有关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说明请登陆国税网站进行学习(http://77.28.23.239/zwgk/ssgg/16244.shtml)。

  二、政策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一)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1、上年度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下,财务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原则上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企业;  

2)房地产企业(包括开发、销售);  

3)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  

4)金融、保险、证券业;  

5)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  

6)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7)其他不得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除上述原则上不应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当年新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下或新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定期定额户、货物运输企业代开票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初始认定可暂认定为核定征收方式。

  

(二)应税所得率的调整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一览表

  

行业

  

总局规定标准

  

我市确定标准(%

  

%

  

年销售(营业)额500万以下

  

年销售(营业)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年销售(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

  

农、林、牧、渔业

  

3-5

  

3

  

7

  

10

  

制造业

  

5-15

  

5

  

10

  

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4

  

10

  

15

  

交通运输业

  

7-15

  

10

  

10

  

15

  

建筑业

  

8-20

  

8

  

15

  

20

  

饮食业

  

8-25

  

10

  

15

  

25

  

娱乐业

  

15-30

  

20

  

30

  

30

  

其他行业

  

10-30

  

10

  

20

  

30

  

说明:1.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业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2.规模以上或者特定行业的企业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确需核定征收的,在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从高确定。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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