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三分局2012年1月份涉税公告
时间:2012-1-19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无锡市第三税务分局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资料
一、业务提醒
●关于参加汇缴培训的通知
三分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培训将于2月6日正式开始,请各位纳税人等待税收管理员通知,准时参加培训。
●关于申报2012年度垃圾费的通知
根据锡政办发[2001]51号文件精神,2012年度垃圾费征收工作开始,请各位纳税人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及资产损失申报的通知
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享受税收优惠及申报资产损失的相关通知已于2012年1月13日挂在三分局涉税公告上,请各位需要办理的纳税人按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政策宣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77号)
摘录部分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五)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六)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过渡,上海市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除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外发票的,在2012年3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上海市地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关于实施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函【2011】第40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精神,从 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对CTAIS2.0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相关模块进行功能修订,尚未正式上线运行,为了保证政策的及时执行,我省国税系统决定采取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过渡时期的操作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
我省国税系统免征小型微型企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票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
二、过渡时期操作办法
1、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保持现行CTAIS2.O系统不变的情况下,由省局将CTAIS2.0系统中税务发票的发售价格全部调整为0,所有纳税人发售发票都暂不收费,待总局补丁下发上线后,发票发售价格调整到正常状态。同时,对非小型微型企业应收未收的发票工本费,通过收费模块一次性补收。
2、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办户纳税人,在过渡时期一律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待总局补丁下发上线后,按规定办理小型微型企业的资格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征发票工本费政策。
3、税务机关委托街道、专业市场等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由于代开对象多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临时经营户,对委托代开单位免收发票工本费,代开单位对申请代开人免收发票工本费。
4、各地要做好过渡时期发票发售的记录工作。经测试,发票价格为0的情况下,无法打印《发票领购簿》。发票发售岗位可通过【发票销售日报表】模块按日查询本单位发售所有发票的记录,并可根据需要打印或导出报表数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第119号)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营业税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相应废止。
●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第1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001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67号)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并将每月进行更新。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三、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78号)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客观原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