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提醒
●2007年减免税审批资料截止受理时间
截止到2007年12月31号,大部分新办、多业企业已报送了减免税资料,但有小部分企业仍未报送资料,现再次重申,请这些企业于1月31日报送到大厅8号综合服务窗口;符合免税资格的劳服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拿到劳动局年检书后,将相关资料于1月31日报送到大厅8号综合服务窗口,逾期未报送的将不予受理,后果请企业自负。
●有关申报征收工作的注意事项
1.关于申报期税款扣划事项的重申
申报期最后一天下午为人工划扣税款,不再是银行时时扣款,所以请企业于申报期截止前一天税款务必到帐。如个别企业存在帐上有钱,但税款未划扣的现象,请在申报期最后一天下午到窗口进行人工划帐,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2008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08年2月份各税种的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增值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8日;消费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8日;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3日。
3.有关提高企业申报准确性的提醒
从最近几个月的抄报税情况看,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存在票表不一致情况。请企业在申报时按照金税系统开票汇总表,将增值税发票对应填入附表一的1、8、15行,普通发票填入2、9、16行。
●有关防伪税控的注意事项
1.关于办理防伪税控远程认证的通知
由于分局管户数多、认证窗口有限,造成每月月底认证期间认证窗口的拥挤想象严重。为了给纳税人营造良好的办税环境,对于票量大的企业我们鼓励办理远程认证,请需要办理的企业到大厅办理。
2.做好春节期间防伪税控安全工作
临近春节,请纳税人妥善保管好防伪税控开票设备,作好防盗防窃工作。
二、政策宣传
●有关流转税相关问题的解答
一、部分辅导期纳税人在经销特种货物时(如大型设备),受发票限额的限制,影响到实际经营,如何解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062号)文件对辅导期企业因经营需要需扩版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按规定可予以办理,请按文件规定处理。
二、关于福利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界定,实际操作中,是以应发数还是以实发数为准,四金部分是否可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里面?
答: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应以《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劳社[2007]30号)文件的规定为准,对社保、医保金中个人负担的部分应该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中。
三、关于日常退税管理中,对福利企业存在上月结转的已缴未退还税额,但本月无申报税金,是否需进行退税审核?
答:根据新政策规定,对福利企业存在上月结转的已缴未退还税额,可在当年度内结转下月冲抵,因此,必须按月进行退税审批,确定当月可使用的退税限额,同时作为年终确定企业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四、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如认定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享受免税资格,销售废旧物资是否必须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能否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总局省局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相关管理规定,对享受免税资格的一般纳税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只允许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兼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允许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即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开具不享受优惠政策的非废旧物资。
五、红字发票通知书的开具,对超过3个月未认证的发票不能出具证明,建议针对这种情况研究解决方法。
答:关于增值税红冲证明的开具:根据国税发[2007]第018号“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经请示省局,对购买方所购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以及购进用于出口的货物,在超过90天未认证的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新税法的税率是多少?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什么叫关联方?
这将在新税法实施条例中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基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保持一致,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在判断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关系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的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交易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无法取得正常市场交易和营业常规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也就是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四、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调整的合理方法有哪些?
合理方法是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虽然新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施条例中将会涉及。根据我国税收实践和国际惯例,主要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五、什么是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安排。在安排执行期间,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对约定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而是对纳税人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控,并保留审查权。纳税人每年向税务机关报送安排执行情况报告。
六、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批准设立”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税【2007】115号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因此在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执行现行的外资企业、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执行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