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电子口岸”税务审核规定的通知
来源: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时间:2010-3-2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各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第051号)第五条规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为减少出口企业损失,对首次进行“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税务审核作如下规定:
(一) 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税务审核前,请先到相应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办理地点如下:
1、市区(含新区、滨湖区)外贸企业,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2、市区(含新区、滨湖区)生产企业,由市区各辖管税务局(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3、锡山区所辖的外贸企业,由锡山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锡山区所辖的生产企业由所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惠山区所辖的外贸企业,由惠山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惠山区所辖的生产企业由所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5、江阴市所辖的外贸企业,由江阴市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江阴市所辖的生产企业由所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6、宜兴市所辖的外贸企业,由宜兴市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宜兴市所辖的生产企业由所属税务分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 办理“中国电子口岸系统”税务审核的地点、资料、联系电话。
1、 携带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中国电子口岸”审批表。
2、 办理地点:无锡市解放东路828号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第六税务分局)二楼窗口。
3、 联系电话:0510-82821679;0510-82821529;0510-82821731。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10年3月2日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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