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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网上反馈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办法的通知

[来源]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05-12 13:11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各出口企业:

  为了进一步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疑点处理效率,明确税企双方责任,我局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5月份起,对全市(含高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网上反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未通过疑点明细表》(简称以下“疑点表”)的办法,不再要求企业上门领取纸质疑点表。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

  (一)网上及时下载当期退税审核疑点

  企业应在每月25日左右及时登陆“江苏无锡国税网站”(网址:www.jswx-n-tax.gov.cn),进入“进出口处”专栏——数据发布,点击最新的《200*年*月份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审核疑点查询》,输入本企业的海关代码后再点击疑点列表,即可查询到本企业当期的退税审核疑点;随后企业可选择疑点列表上方的“数据打印”,使用A4纸打印出本企业的疑点表。

  (二)疑点自行核查及举证

  1、根据市局进出口处《关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当期退税审核疑点由国税局在网上反馈后,企业应及时核查相关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受理窗口进行核实。

  2、疑点举证及处理的期限:每月25日——次月5日。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审核疑点情况,逐条自行核查、举证,其中:对原申报有差错的,应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一式三份,表式可通过网上下载)并附送相关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主管退税机关在进行疑点核实后,将原件返还企业,复印件留存;对申报正确的,则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举证材料。

  企业应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下列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申报窗口进行疑点处理:

  (1)当期下载的纸质疑点表;

  (2)《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3)相关退税原始凭证及复印件或其他举证材料。

  4、根据规定,对出口企业逾期不按照退税管理部门要求对其实际业务进行自查、举证的,以及不实举证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退税机关才进行受理并按规定调整疑点。

     二、税务机关

   (一)申报受理及人工审核岗位:从2008年5月份起,申报受理及人工审核岗位人员在对每户企业进行申报受理时,按规定经逻辑审核、人工审核、出具回执后,应当即返还企业当期的退税原始凭证。

  (二)疑点核实岗位:疑点核实岗位人员应按要求核实企业的相关申报电子数据及企业提供疑点自查、举证材料;核实无误后,填写《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疑点核查情况反馈表》,连同与企业报送的疑点表、《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相关退税原始凭证复印件、其他举证材料等各一份,一并提交疑点处理岗位。

  (三)计算机审核岗位:从2008年5月份起,计算机审核岗位人员在退税审核时不需再打印纸质疑点表,但审核人员在逐户进行审核时,应逐户浏览企业的疑点数据,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处理。

  (四)市局进出口处:市局进出口处从2008年5月份起,在当期退税审核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一般为每月23–25日)内,将全市(含高新区、锡山区、惠山区、江阴市、宜兴市)生产企业当期退税审核疑点表电子文档整理后交综合科网站维护人员,挂至“江苏无锡国税网站”,供企业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对出口企业不及时、认真核实疑点,或举证不清、不实等的,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无锡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年5月9日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差错订正申请表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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