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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05-05 16:30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各出口企业:

  自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要求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的表式见附件。

 

无锡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年5月5日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填表说明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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