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02-29 14:26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一、进一步严格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管理

  出口企业必须指定办税员代表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对因出口企业办税员自身原因,造成退(免)税申报多次出现差错的,退税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实行从严管理:(1)对年度内申报差错批次生产企业累计达到两次、外贸企业累计达到三次的,由疑点核实岗位通知企业法人及办税员进行约谈;(2)对年度内申报差错批次生产企业累计达到三次(含)以上、外贸企业累计达到四次(含)以上的,由疑点核实岗位通知其重新参加办税员上岗培训及考试,并在办税员证上予以记录。

  二、建立退税审核信息的反馈及举证制度

  1、出口退(免)税计算机审核岗位必须于每月审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出口企业当月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审批信息及未通过疑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出口企业反馈,并通过国税外网发布有疑点企业名单,以方便企业查询。

  2、出口企业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疑点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在收到当月申报退(免)税的相关审批信息及书面未通过疑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到退税主管部门申报受理窗口进行疑点核实、举证。对出口企业逾期不按照退税管理部门要求对其实际业务进行自查、举证的,以及不实举证的,由管理部门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退税管理部门才进行受理并按规定调整疑点。

  三、严格执行对出口企业的处罚制度

  1、退税管理部门将把年度内申报差错批次累计达到三次(含)以上的或逾期不整改的出口企业,列入本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并对其开展出口退税评估工作;对情节严重的,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即“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2、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退税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及[2005]68号文有关规定移送征管部门进行补税处理。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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