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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6月份税收政策宣传咨询解读日资料

[来源] 2008-06-17 17:01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一、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宜提醒

1、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带好申报表和“总机构分配表”到区局40号窗口申报,不得自行上网申报或代理申报。

2、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

必须在6月30日前,带好申报表到区局40号窗口办理二季度申报。

二、出口退税事宜提醒

1、从7月1日起,办理出口退税事宜的人员,必须持“出口退税办税员证”,否则不予受理。

2、部分出口退税事宜受理日期规定:

1)疑点调整:每月23日到次月3日之间。

2)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每月23日到次月5日之间。

3)来料加工手册登记:每月25-30日。

3、为缓和每月下旬认证排队拥挤现象,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需要申请退增值税的网上认证单位,请于每月15-20日之间,选择1天由企业在网上集中认证采购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有其他物资采购的专用发票),认证后企业不打印认证清单,而是到国税局相关窗口打印采购国产设备的认证清单,并由国税局加盖章后用于退税申请。

4、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请操作流程见新区国税网“小规模.rar”

5、退税申报所属期为2007年度的疑点调整截止日期为6月30日,逾期未处理的疑点数据将视同内销征税。

 

三、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1、凡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变化的企业,请于6月30日前到区局29号窗口领取“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通知书”。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变化的企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和建筑业。

29号窗口联系电话:85219265。

2、凡涉及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变更的企业,请于6月30日前到各管理科领取新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准通知书”。

3、凡实行查账征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请尽快到区局29号窗口领取《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给所属管理科。

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在“减免所得税额”栏内填入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

2)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或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企业,一律按2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擅自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将按规定补缴税款,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仍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有关事宜提醒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销验旧

所有在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所购的专用发票到目前为止尚未用完的企业,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带好“发票领购簿”、未用完的空白专用发票、当天打印的“专用发票汇总表”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的缴销验旧手续。

缴销前请企业先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将未用完的空白发票作“空白发票作废处理”。

需办理缴销专用发票的企业名单贴在办税大厅公告栏内,请相关企业及时核实办理。

(二)、日常操作几个注意事项

1、关于购货方取得的抵扣发票销货方误作废的处理方法:

如果购货方在专用发票认证的当天发现销货方将此发票误作废了,购货方必须在认证当天到主管税务机关删除认证信息,待认证信息删除后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给销货方。

如果购货方在专用发票认证后(非认证当天)发现销货方将此发票误作废了,在认证信息无法删除情况下,购货方凭销货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同时保留好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然后将误作废的专用发票原件退还给销货方;次月购货方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金转出”。

2、关于开具免税销售收入有关事项提醒:

凡企业当月有免税销售收入的,必须在发票开具当月到30号窗口办理“减免税认定审批”,否则,在次月纳税申报时免税销售收入将无法申报。

减免税认定审批有效期为当月。

开具免税销售收入使用普通发票,税率必须为零,否则,按规定全额交税。

3、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在办妥税务登记变更后,应立即到主管税务局46号窗口办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变更发行。

办理变更发行请带好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企业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主机;IC卡。

4、从年初开始,我局已将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企业(除辅导期纳税人外)的购票次数全部改为一次,纳税人不需在一个月内分几次购买发票。请纳税人按企业当月实际需要的用票数量申请领购发票,发票不要领得过多,如果当月领购的不够使用,还可以再次领购。

根据发票管理的要求,企业领购的发票使用期不宜太长,专用发票原则上控制在二个月左右,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普通发票原则上控制在三个月左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最长使用期限纳税人不来办理发票缴销验旧手续的,按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5、“一机多卡”转“一机一卡”办理手续

办理窗口:大厅32号窗口,联系电话:85228395。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机多卡”企业可以申请“一机一卡”开票:

1)已加入“一机多卡”开票满六个月;

2)企业已具备加入“一机一卡”的条件: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开票场所;                            ②开票场所有防盗设施以及存放发票保险箱;       

 ③有会操作电脑的开票人员;                                      ④企业有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能力。

6、关于企业取得大额普通发票的情况:

检查发现,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处取得的大额普通发票部分有虚开、代开、使用假票的现象,甚至有的纳税户用伪造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冒充,为了使购货企业的利益不受到损失,打击一些不法分子偷漏税的行为,请购货企业注意鉴别发票真假(鉴别方法:发票有无水印、是否当场当面开具、是否拆本开具或者单联发票开具等),对取得的大额发票有嫌疑的,可将发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37号、32号窗口

(三)关于办理售付汇事项的提醒

 关于售付汇办理注意事项,请登录高新区国税局网站查阅《高新区局售付汇办理注意事项及报送资料清单》,对于支付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合同项目,企业需预先备案,即在拟签合同或有合作意向时预先向税务机关报告,提供草拟的合同范本,说明项目情况。其他备案或申请开具完税证明事项请关注《高新区局售付汇办理注意事项及报送资料清单》。

 

五、政策宣传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第052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1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第062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所得税

  (1)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3、房产税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4、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5、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7、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8、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9、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 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513)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经研究,现就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1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2 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受灾地区纳税人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

 

 

   责编: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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