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 2008-05-23 16:21 [ ] [浏览次数] [打印] [关闭] [收藏]

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纳税人:

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给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早日脱险,早日重建家园,社会各界人士及企业纷纷向灾区伸出援助之手,捐款捐物。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不断深入,灾后重建工作也将陆续展开。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做好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下发财税 [2008] 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一)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三、房产税

(一)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二)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四、契税

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五、资源税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地震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车船税

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八、进出口税收

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九、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其他税收政策。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本篇文章共有 1 页 当前为第 1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链接我们

版权所有:江苏无锡国税局主办 无锡市国税办公室网络管理中心承办

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

技术支持:创导科技 您是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