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要求
时间:2012-1-3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形式转换
原企业资产损失根据国税发[2009]88号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现根据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形式调整为申报扣除,即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作为企业年度申报附报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收管理员报送。
二、申报类别及其申报要求
1、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3、除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要求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形式,分别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受理表》(见附件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见附件二)。《专项申报受理表》和《清单申报受理表》一式三份,加盖分局受理章后,一份受理后返还纳税人,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留存备查,两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属于专项申报的,纳税人报送专项申报纸质资料时,应制作《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清册》(见附件三),按以下顺序整理申报资料,并在每份资料上注明页码:
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清册》;
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受理表》(一式三份);
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明细清册》(见附件四)(涉及多品种、多批次的同类资产损失填报,同类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小类);
④按申报的资产损失小类对照《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见附件五) “损失原因”所对应的“附报资料”栏列明的附报资料顺序逐一排序并列明序号。
3、对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统一使用A4纸,并由企业在每页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责编:无锡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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